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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开庭后5个月怎么还没判

刑事辩护 2023-07-03 16: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刑事案件判刑流程为:第一步、确定量刑起点,第二步、确定基准刑,第三步、确定宣告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条 管制期满解除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三节 拘役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判刑流程为:第一步、确定量刑起点,第二步、确定基准刑,第三步、确定宣告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条 管制期满解除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三节 拘役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法律分析:法律上没有规定从开庭到判决的具体时限,但对整个审理过程规定了明确的时限。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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