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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车附属公司乱收费,应由哪个部门管理

业主维权 2023-07-03 22: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不管是什么部门去收费,都应该说明收费的项目,而且要开具发票或收据并且写明收费项目金额,并盖有收费单位的财务章或收费专用章,收款人。工商部门收取的是工商营业执照管理费,税务上收的是营业税,还有农贸市场管理部门还要收摊位管理费,有的市场是代工商、税务一次性收完,就再没有了各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加强对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或变相继续收费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条例 》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
    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个体工商户自愿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九条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法律分析:行政部门收费应当按照标准执行,不得进行乱收费,我国法律文件中对乱收费有处罚依据,明确了乱收费的法律责任。根据《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对乱收费的行政责任人员,可以警告,记过,对乱收费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收费单位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1、擅自制定收费标准的;
    2、不执行规定收费标准和减免政策的,或者采取分解收费项目、增加收费频次、延长收费时限、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3、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或者停止执行的收费标准仍然收费的;
    4、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审批收费标准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各级价格、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收费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法律分析:行政部门收费应当按照标准执行,不得进行乱收费,我国法律文件中对乱收费有处罚依据,明确了乱收费的法律责任。根据《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对乱收费的行政责任人员,可以警告,记过,对乱收费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收费单位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1、擅自制定收费标准的
    2、不执行规定收费标准和减免政策的,或者采取分解收费项目、增加收费频次、延长收费时限、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3、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或者停止执行的收费标准仍然收费的
    4、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审批收费标准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各级价格、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收费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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