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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教育局举报没有证据的教育局会管吗?

其他 2023-07-04 20: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投诉老师教育局会管。按照相关规定,老师在对学生实施惩戒时,不得采取体罚等方式,如果老师违法对学生采取体罚措施的,学生及家长就可以向教育局等部门进行举报,给学生造成严重损害构成犯罪的,则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另外教师如果有体罚学生站、侮辱学生、打骂学生,老师动作粗暴等行为都是十分严重的,可以向学校所属教育局实名举报,也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可以通过拨打全市教育系统公开举报电话,登录市教育局行风热线网站反映问题,进入各省市教育局微信公众号对老师不良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老师的违纪行为会有影响吗
    老师的违纪行为会影响老师晋级,教师行业属于事业单位。教育部门会给教师制定有一些职称,比如高级教师,特级教师等,职称与老师的荣誉和工资薪酬都有关系。所以一旦老师违纪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影响老师的职称评选,会给予岗内记过处分。如果老师有一些的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较轻的话,会给予一定的记过处理。被记过的直接影响就是老师的年终优秀评选,甚至还会被罚钱,被公开道歉等,也是非常严重的。开除编制,甚至接受法律的处罚。对于老师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相关部门会给予老师开除编制的处罚,一般情况下这种情况比较少见。但是一旦出现这种结果,对于老师的一生将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 给教育局举报不会泄露身份。透露举报人信息是违法行为,举报人可以投诉该教育局。打举报电话不需要要求匿名才会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政府人员故意向被举报单位泄露举报人信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违反举报人保护规定,故意泄露举报人姓名、地址、电话或者举报内容等,导致举报人受打击报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局是教育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是国家行政单位,不是事业单位,但其直属的各类大学等属于事业单位,校长或老师等一般属于事业编制。主要是主管全国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国中小学校长资格认定,参与制定全国教育系统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组织实施师范院校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给教育局举报老师有用吗
    给教育局举报老师有用。向教育局投诉老师的违规行为,在一定情况下,对老师的影响非常大。不但会影响老师的晋级如职称评定,而且严重的还有可能会给予岗内记过处分、公开道歉、罚款甚至是开除编制等。
    另外,如果发现老师有偿补课,可以投诉。教育部门有严格规定在编老师不允许对学生进行有偿补课。
  • 法律分析:可以到当地教育部门举报或者工商管理部门。不具有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许执照的机构,非法办学的,可以到当地教育部门举报或者工商管理部门。
    办学是否合法,主要是看教学是否具有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许执照。如果是涉及职业技能培训,还需具有劳动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资格证)。
    没有齐备的证照,即可认定为非法办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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