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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丈夫在派出所扣押了30多万元,这笔钱可以退还吗?

刑事拘留 2023-07-05 08: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派出所扣押的钱是可以要回来的。法律规定,搜查、扣押、收缴必须出具法律文书,物品清单。必须有持有人(见证人)签字。没有字据的做法不合法。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二十八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
    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
  • 法律分析:关键要看扣押的物品与案件是否有关,如果与案件无关派出所应该退还,不退还时可以找派出所领导协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 在看守所存的钱一般能退。看守所对人犯人寄存的财物应当指定专人妥为保管。一般情况下人犯出具相关字据即可领取寄存财物;如果看守所保管不善损坏、丢失代管财务的,还应照价赔偿;如果人犯死亡的,其财物应按规定通知其家属领取。
    但如果脱逃人贩一年后未捕获归案的,对其财物应当予以上缴。
    《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法律依据:《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
    《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确实需要使用其被保管的财物的,应当经过看守所所长批准。
    人犯领取财物时,应当出具字据。
    第五十条
    对人犯的财物要指定专人妥为保管,存放专用库房。除不可抗力外,代管的财物如有损坏、丢失,应当照价赔偿。不易保存的物品,应当交由人犯家属领回或者由办案机关酌情处置。
    第五十一条
    对脱逃人犯的财物,应当暂时保管。一年后人犯未捕获归案的,上缴财政部门处理。
    对死亡人犯或者已执行死刑的罪犯的财物,应当按规定通知其家属领取,路远无法领取的也可代为寄去。
    如无家属,或者在一年内无法通知和寄送以及通知后逾期一年不来领取的,上缴财政部门处理。
    上缴财物的收据,要归入人犯档案保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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