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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应如何查明村委会的账目明细?

其他 2023-07-05 08: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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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村民有权查村委会的账目,在村民委员会自治法中有相应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 法律分析:
    村民有权查看村里的账务。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必须及时将村民委员会的账务进行公布,并且接受村民的监督,村民对村里的账务有异议的,有权进行查询,村民查询账务后,认为账务不真实的,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反映,相关组织了解情况后,应当尽快进行处理。村民有权审查村里的账。村民自治,简而言之就是广大农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根据法律条文来处理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衍生问题:
    村民有权查看低保名单吗?低保户上班,如果一定要查,肯定能查询到的,国家鼓励这样的人群上班,这样国家会减少一批开支。因为地区发展不平衡,所以每个省市的低保标准也有很大差异。享受该待遇的家庭主要是以下四类:
    1、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3、在职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不包括五保对象)。
  • 法律分析:村民有权查看村里的账务。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必须及时将村民委员会的账务进行公布,并且接受村民的监督,村民对村里的账务有异议的,有权进行查询,村民查询账务后,认为账务不真实的,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反映,相关组织了解情况后,应当尽快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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