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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婆在医院做了手术,送去昆明化验,化验出来这个医院说他们这里没有技术要求转院,这样医院有没有责任

医疗事故纠纷 2023-07-05 12: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1条之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只有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手术出现后遗症并不代表医疗机构必须承担责任,如果医方在术前没有尽到告知义务,未向患者交代可能遗留相关不良后果,或手术操作违反相关诊疗规范,围手术期管理不当等过错的情况下,才应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需要申请鉴定加以明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进行认定,可以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
  • 医院在履行转诊义务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转诊医生要先与接诊医生讨论有关病人的诊断、治疗风险、可供选择的其他方案、转诊的理由,并记录在案;
    2、转诊医生要为病人准备好详细的书面转诊报告。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 医院在履行转诊义务时应注意如下问题:
    1、转诊的前提应当是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或患者要求;
    2、转诊必须及时;
    3、转诊过程中,必须做急救处置;
    4、医院在履行转诊义务时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
    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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