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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借据,借款人的名字不是自己写的,而是另一个借款人写的,经司法签署后怎么办?

债务追讨 2023-07-05 15: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书写借条时应该注意的问题有:借款人在写借据时故意写错姓名,借钱人本人借钱,借据不是自己签字或书写。借款人自行提供的专用纸笔可能会模糊消失。利用歧义逃避债务:如果“收到”而不是“借”,则应写为“借”和“已收”。
    建议用文字标明金额,以防篡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 借条可由他人代写,但借条上的借款人姓名需本人书写,姓名并非借款人亲笔书写,借条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在借款人拒绝偿还借款时,即使出借人拿出借条作为证据,法院在确认并非借款人亲笔签名的情况下,也无法认定双方之间借款的事实。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 法律分析:
    1、借条债务人名字与身份证不符也是可以的,借款人在书写借条上将自己的名字写成了小名、曾用名或者亲戚朋友习以为常的叫法,导致借条上姓名是与身份证不一致,在双方无纠纷时无所谓,一旦发生纠纷就会非常麻烦。
    2、借款人认可债务的,则借条姓名书写问题不会对案件造成影响。
    3、债务人否认借款事实的,出借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身份证姓名与借条上的姓名为同一人。若原告提不出证据,法院则会以被告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一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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