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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把孩子过继到我姐姐家,可以吗?

子女抚养 2023-07-05 18: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离婚后经生父母双方同意孩子可以过继给别人。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可以单方送养。如该子女已年满8周岁,过继或送养应当征得其同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 法律分析:现在社会不存在过继,只有收养。收养必须符合收养法的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 法律分析:将孩子过继给姐姐,在法律上应该叫送养而姐姐收养的行为。收养子女需具备收养条件,还得到民政机关进行登记,并办理收养证。私自收养的,即为非法收养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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