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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将停车位优先给月卡车使用,在小区里还有空车位的情况下,以留给月卡车为由,拒绝非月卡车业主进场停车,是否合法?此类纠纷应向哪个部门投诉?小区物业将停车位优先给月卡车使用,拒绝非月卡车业主进场停车,是否合法?此类纠纷应向哪个部门投诉?

刑事辩护 2019-03-22 16:4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随着私家车的增多,小区业主与小区物业间就车位问题发生纠纷的情况越来越多。停车位的归属问题,应该结合法律相关规定和购房合同或停车租售合同来确定车位的归属。
    1. 地面停车位归属
    地面停车位包含两种类型的停车位,一种是建筑区划内的,另一种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① 建筑区划内的地面停车位属于专有权的客体,所有权属于开发商所有,业主和开发商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确定业主是有偿或无偿使用车位。
    ②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在物业管理中可以约定使用公共车位是否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当然也可以无偿使用,同时关于费用的支付可以约定自行收取还可委托物业进行收费。
    2. 地下停车位
    专门规划停车的地下停车位归属于开发商,该类停车位可以取得产权。开发商有权对该类停车位进行销售和出租。
    3. 首层架空停车位
    首层架空停车位是指建筑物地面上啊会给你的第一层以墙、柱等架空而依附于楼房而形成的停车位,该类车位不能取得房地产权,属于业主共有。
    4. 独立车库
    这里的车库不等同于车位,属于独立的建筑物,归开发商所有。
  • 小区地下停车位物权到底该归谁?如果有权出售或者出租,那事先它的产权就是清晰的,这时它的所有权是归开发商的。
    也有些个别情况,业主在买房的时候公摊面积可能已包括了车库车位的公摊,如果能拿出这部分的书面证据,那这部分所有权肯定是归业主所有。
    国家的物权法和很多地方法规都规定,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些开发商以为按照法律的规定书面通知了业主,且在有关的地方进行了公示,就已经尽到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并可以把车库车位卖给小区外的人。
  • 如何收取小区物业费,  在物业服务收费的收取方式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并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的形式。  
    (一)包干制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实行物业服务收费包干制,物业服务企业往往采取降低服务支出费用的方式,从而暗中提高企业的利润。表现在具体收费中,就是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人员,扩大收费项目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乱收费。这种收费形式正是我国目前物业管理收费普遍采取的形式,也是引起物业服务费纠纷的原因之一。  
    (二)酬金制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其中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企业酬金之外的部分完全转入公共维修基金,由业主监督使用。  实行酬金制付给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相对会比包干制的费用较高,但这是一个相对公平、透明的方法,为业主提供的服务,基本能够做到质价相符,并且不断变动的酬金比例可以激发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积极性,促使其不断的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有利于整个住宅小区服务质量的提高,也有利于物业服务企业自身的发展。
  • 房产物业纠纷行政诉讼的程序如下:  
    (一)起诉与受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房地产行政纠纷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应在接到起诉状后7日内作出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审理和判决  法院应当地立案后按规定的日期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按规定的时间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判决维持。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三)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四)申诉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五)执行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付给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考  
    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100元的的罚款;  
    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按受司法建议的机关,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4、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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