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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同煤集团的职工,房屋拆迁前,我的父母因年老体弱,常年生病,住在我家,二区改造时,我登计了二套,我一套,父母亲一套,由于种种原因,我登计那套不给分配,只分配给父亲(父亲是同煤集团的职工,己退休),我没办法,只有用父亲的名字分配到一套房屋,出资时是我自己出钱购买的,签协议时,是我父亲的名字,现在父母己去逝,房子如何才能更改为我的名字。房屋拆迁前,我登计那套不给分配,是我父亲的名字,现在父母己去逝,房子如何才能更改为我的名字。

拆迁补偿 2019-05-27 05:4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的。
    这种情况下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房产分割时应注意: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房屋价值分割时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
  • 新婚姻法,双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财产分割:
    《新婚姻法司释三》第七条: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父母出资购买的,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另一方进行分割。
  •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继承法的这条规定,说明对房屋遗产进行分割时应掌握两条基本原则:一是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也就是不能把无法分割的房屋遗产,强行分开、割断,以致造成生产无法正常进行或给生活带来不便。
    二是不损害遗产的效用,房屋本身就是用来生产经营或居住生活的,不能因继承分割而改变了房屋的使用属性,丧失了房屋原有的使用价值。
  • 企业更改名称与你的工伤应该没多大的关系,公司更换名称,不影响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肯定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公司变更名称后,应由变更后的公司承担变更前的公司的所有法律责任,所以,如果职工是公司变更前发生工伤的,在公司变更后,变更后的公司仍应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工伤职工承担工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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