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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生前在外面借钱,妻子完全不知道,离婚协议上无财产纠纷,妻子承担还债义务吗?

离婚 2019-06-07 12:5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我所说的,想要平分曾经共同偿还过的债务,是我们共同还的购买房子所欠下的债务,我们以前共同还了一部分,现在房子已经协议归男方了,我能否要回我们曾共同偿还房子债务的一半? 如你有充分的理由证明共同偿还了你丈夫婚前买房所欠下的债务,可以偿试向法院起诉,要求你丈夫归还为他清偿债务的一半,其理由是:
    1.房子是丈夫婚前的财产,其买房留下的债务也是其婚前的个人债务,婚后积赚起来的钱是夫妻共同财产,将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是夫妻存续期间为共同居住房子而为之,现离婚将房子归男方,共同偿还的债务不返还,完全违背原来归还债务时的意思表示;
    2.离婚协议对房子归属和债务处理的约定明火显失公平;
    3.离婚协议对共同为丈夫偿还婚前个人债务的处理没有明确约定。当然,我所说的这三点理由只是法律理论上的理解,具体的实践,情况很复杂。你如有意起诉,应请个婚姻案件的资深律师帮助。
    2.协议中说家里的财物,电视机和空调归男方,其他财物归女方,但是我去搬的时候,他却只让我搬我剩余的嫁妆(电视机和空调也是我的嫁妆),其他的东西不许我动。 嫁妆是婚前个人财产,你可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 可以签订协议,如果有必要可以进行公证,增强协议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也就是说,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老公婚前购买的房产,离婚后归他所有,婚后以夫妻共同收入还贷的部分,由他分出一半补偿与你 如果你们对婚内双方收入书面约定为个人财产制,你是以个人收入购买2套房产的,房产所有权归你,对方参与还贷的,他的还贷部分你应该补偿与他。如果你们没有此类书面约定,2套房产无论以谁的名义购买、登记在谁的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得房产一方,应该补偿该房产一半价值的金钱与对方。 老公在外开的公司所欠的债务,属于公司债务,与个人无关。 并非第一次诉请法院离婚一定会驳回,如果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实破裂,应该判离。如果你老公不愿意离婚,你得收集证明感情确实破裂的证据。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具体到公证处咨询办理,离婚协议,双方签字,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就有法律效力,无需公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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