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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有哪些?

土地纠纷 2023-07-09 13: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的法律特征:
    1、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2、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根据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法订立承包合同而产生。
    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承包合同确定。
    3、承包经营的客体是土地,包括种植业用地、林业用地、畜牧业用地和渔业用地。
    4、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以使用和收益为主,是以土地为基础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取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原则有:
    1、坚持土地流转与土地确权相结合的原则。
    2、坚持土地流转与发展特色主导产业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土地流转与发展设施农业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土地流转与农业产业化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土地流转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相结合的原则。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 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
    1.依法使用、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权利;
    2.依法获得收益的权利;
    3.土地被征收依法可以获得补偿的权利;
    4.依法合理使用土地的权利。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是属于用益物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具体表现为对土地等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排他性、优先性、追及性,一般被排除在债权之外。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三十六条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第三十七条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三十六条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第三十七条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三十六条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第三十七条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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