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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别人发私人照片回家,然后轰炸骚扰我的手机。我应该向哪里求助?

侵权赔偿 2023-07-09 13: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他人以短信轰炸的方式骚扰,侵犯自身合法权益,如一方确属无理纠缠,干扰了另一方的正常生活,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五项规定,以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论处。如遭受他人以短信轰炸的方式进行不法侵害,应注重从三个方面收集、保存证据,应当完整保留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短信记录,及时报警处理。
    如他人以电话骚扰的方式打扰自身正常生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五项规定的“信息”应作广义理解,包括声音,文字,图像等。“发”送包括通过通讯工具、网络、邮寄等方式发送。
    电话铃声是声音信息的一种,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经常的不断拨打电话、多次用电话振铃(包含受害人未接通即挂机的情形)或多次拨通电话不讲话等方式骚扰他人,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行为作为多次发送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 有人恶意散播自己的手机号,让别人骚扰,属于违法,但情况严重的就会构成犯罪。可以报警处理。手机号属于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根据我国法律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打骚扰电话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利。联系方式属于他人的隐私,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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