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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暖气费没交,但是供暖公司2月份停了暖气,现在让我全额交暖气费。合理吗?

业主维权 2023-07-11 09: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暖气费的相关规定由各个地区制定。不交暖气费的后果与不交电费的后果相同,即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热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暖气费和违约金的,供热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热。
    法律依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用户收取采暖费。供热单位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它服务单位代收采暖费的,应当向用户公告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受委托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未经供热单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用户收取采暖费。
    收取采暖费应当提供本市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第十八条 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
    第六百五十六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 关于暖气费的相关规定由各个地区制定。
    不交暖气费的后果与不交电费的后果相同,即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经催告用热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暖气费和违约金的,供热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热。
    根据法律依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用户收取采暖费。
    供热单位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它服务单位代收采暖费的,应当向用户公告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受委托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未经供热单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用户收取采暖费。
    收取采暖费应当提供本市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第十八条 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
    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
    第六百五十六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用户收取采暖费。
    供热单位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它服务单位代收采暖费的,应当向用户公告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受委托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未经供热单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用户收取采暖费。
    收取采暖费应当提供本市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第十八条,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
    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
    第六百五十六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 暖气费一般是在供热采暖期前三十日内交纳,具体以当地政府规定为准。超过一定时间未缴纳,供热公司有权停暖气。通常由物业发布通知,业主根据物业的通知进行缴纳。
    大部分地区每年5月1日至12月31日,用热人应当将本采暖季(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的采暖费足额支付给供热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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