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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拆迁补偿不公平已签字怎么办?

拆迁补偿 2023-07-12 00: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拆迁补偿不公平已签字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房屋征收部门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利益遭受到不合法的侵害时,是可以维权的,维权的手段主要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 已签字的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申请复核评估。如果拆迁协议是无效的,就可以进行维权。拆迁协议无效的意思是拆迁本身就是违法的。所以可以先对拆迁是否违法进行仔细考察。
    申请后复核结果出具,任然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再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发起申请鉴定。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 已签字的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如果存在可撤销的情形,可以申请撤销。在签字后,已经具有法律效力,一般难以再进行更改。所以在签字前应当仔细查看,一旦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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