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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咨询一下离婚财产分割的事情吗?问题补充:你好,结婚4年,没有孩子,女方留学现提出离婚,男方现役军人,同意离 要求女方退还彩礼和生活费共20万,女方不愿意。男方是否可以主张女方婚前购房仍在还贷的婚后婚姻存续期的共同财产。具体情况如下: 2012年,女方父母出资购房,名字是女方本人,2013年结婚后,还是由其父母每月向自动扣款还贷的银行卡按还贷金额网银划款,有父母银行卡交易流水。男方婚后拆迁扩大面积一次性付款购还建房1套。女方2017年出国留学,现在没有收入,有向其父母借款38万以支付留学费用和生活费用的借条。男方有一定存款。问题1:女方房产是否能够部分认定为共同财产,男方能按比例分割吗?问题2:男方房子可以认定为共同财产,女方有权分割吗?如能,分多少,50%吗?问题3:男方需要支付女方向其父母的借款吗?如需,50%还是100%?女方是否可以分割存款。谢谢。咨询一下离婚财产分割的事情吗?是否可以主张女方婚前购房仍在还贷的婚后婚姻存续期的共同财产。是否能够部分认定为共同财产

离婚 2019-06-03 09:0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的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
    (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
    (2)购买商品房;
    (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
  • 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
    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此规定即是这一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
  • 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离婚房产归谁?根据新婚姻法。即《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的规 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离婚房产归登记一方。因 此,该种情况下,登记的房产如何分割有法可依。未偿还的贷款为获得房产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于婚后是夫妻共同还贷,在离婚房产分割时,需要对另一方进行补 偿。当然,根据协议优先的原则,如果双方对房产达成协议的,离婚时可以按照协议分割房产。
  • 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
    以上为婚姻法司法解释。建议你和你父母找到当时购房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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