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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不成立,孩子在养父母家里,并且亲生父母有出生证明和户口,亲生父母想要要回来有什么办法母想要要回来有什么办法?收养关系不成立,孩子在养父母家里,并且亲生父母有出生证明和户口,亲生父母想要要回来有什么办法?亲生父母想要要回来有什么办法母想要要回来有什么办法?收养关系不成立,亲生父母想要要回来有什么办法?

离婚 2019-05-09 16:1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规定需要你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证,凭收养证,才可办理孩子落户手续。《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规定: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综合当事人的问题,分析如下:  1,孩子在没有合法收养手续的前提下,没有《出生医学证明》是不能办理出生申报手续的;  2,当事人应联系孩子的亲生父母,并要求提供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  3,如果无法联系到孩子的父母的,也可以向当初的领养地,寻求帮助,让其代为联系;  4,如果《出生医学证明》遗失的,必须找原接生医院进行补办后,才能申报孩子的户口。  一,《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补办手续:  1,由新生儿父母向原签发机构提出补发申请;  2,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3,原签发机构确认情况属实后,出具新生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的存根复印件;  4,由新生儿父母向签发机构所在地县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提出补发申请;  5,由各县(市)区证件管理机构予以补发。  二,申请补发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二)原签发机构新生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  
    (三)父母居民身份证;  
    (四)当地报纸刊登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声明;  
    (五)落户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该新生儿未落户证明。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审核后补发出生证明正文、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审核后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本。
  • 在家出生的孩子的出生证明:在婴儿出生30日内,由婴儿母亲向婴儿出生地妇幼保健站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申请领取时,除提供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婴儿的接生记录证明书、亲子关系声明、婴儿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婴儿出生地社区、村(居)委会或单位证明等证明材料。
    签证机构经调查核实后仍难以查清婴儿出生情况的,应当要求申领人提供当事人的亲子鉴定书。
  • 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应当达成书面协议。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收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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