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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工程造价鉴定需要带什么资料

招标投标 2023-07-13 17: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程造价鉴定中鉴定机构可能需要的资料一般包括:
    (1)诉讼案件当事人的起诉状、答辩状、庭审笔录或仲裁案件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申请书、答辩状;
    (2)当事人共同认定的相关专业工程设计图纸、设修改、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单、技术核定单、图纸会审记录;
    (3)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协议、补充协议;
    (4)开工报告、竣工工程验收证明或其它能够证明实际开工、竣工时间的资料;
    (5)当事人共同认定的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票、加工订货合同以及建设单位供应的建筑材料、设备清单;
    (6)工程预算书、工程结算书、财务资料;
    (7)招投项目中的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8)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
    (9)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年度形象进度记录;
    (10)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其它涉及该工程造价鉴定的照片、录音、录像等相关证据材料。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遵循合同双方意思自治原则,一些合同中约定采用固定合同总价结算,不予调整,但在产生争议后,一方当事人为了减轻自己的付款义务、规避己方责任,或为了索取更多的价款,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恶意利用鉴定获取利益。此种情形,裁判机构应严格审查。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一般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约定固定合同总价,但在施工过程中,工程量发生增减、设计变更或索赔等变化,对该部分无法达成一致;二是合同约定固定单价,结算发生争议,此时,单价虽是固定的,但工程量却不确定,协商不成,需对工程量进行鉴定。
  • 法律分析:工程造价鉴定中鉴定机构可能需要的资料一般包括:
    (1)诉讼案件当事人的起诉状、答辩状、庭审笔录或仲裁案件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申请书、答辩状;
    (2)当事人共同认定的相关专业工程设计图纸、设修改、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单、技术核定单、图纸会审记录;
    (3)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协议、补充协议;
    (4)开工报告、竣工工程验收证明或其它能够证明实际开工、竣工时间的资料;
    (5)当事人共同认定的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票、加工订货合同以及建设单位供应的建筑材料、设备清单;
    (6)工程预算书、工程结算书、财务资料;
    (7)招投项目中的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8)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
    (9)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年度形象进度记录;
    (10)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其它涉及该工程造价鉴定的照片、录音、录像等相关证据材料。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遵循合同双方意思自治原则,一些合同中约定采用固定合同总价结算,不予调整,但在产生争议后,一方当事人为了减轻自己的付款义务、规避己方责任,或为了索取更多的价款,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恶意利用鉴定获取利益。此种情形,裁判机构应严格审查。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一般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约定固定合同总价,但在施工过程中,工程量发生增减、设计变更或索赔等变化,对该部分无法达成一致;二是合同约定固定单价,结算发生争议,此时,单价虽是固定的,但工程量却不确定,协商不成,需对工程量进行鉴定。
  • 法律分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布的工程造价定额标准,针对某一特定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及竣工资料来计算和确定某一工程价值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与支持。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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