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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做二次手术的工伤什么时候做残疾鉴定?

工伤索赔 2023-07-15 14: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伤一般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做伤残鉴定;如果单位未申请的,则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一年内提出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 法律分析:在工伤认定完,二次手术工伤伤残鉴定时限在事发后六十天以内提出。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会在二十日内给出鉴定结果。伤者可以依照鉴定标准索要相应的的工伤待遇。工伤不同于其他人身伤害。工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法定程序认定为工伤.因此,发生工伤后,依法进行工伤认定非常重要 。需要强调的是,应当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伤残鉴定是以人体功能丧失程度或以是否遗留有后遗症为主要依据的司法鉴定。该鉴定项目是交通事故、劳务受害等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最为常见的司法鉴定项目,其是计算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项目的重要依据。同时恰当的鉴定时机对于鉴定的评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伤残鉴定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法律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4.2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终结治疗或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一、以下损伤应当及时鉴定
    对内脏器官损伤,如脾脏、肾脏破裂摘除或者修补术后;
    肝、胰腺、肠等破裂修补、部分切除等;
    肢体、眼球、耳廓等损伤;
    肋骨骨折。
    二、至少在损伤3个月后进行鉴定
    对于四肢长骨骨折(至关节功能障碍);
    足附骨骨折至足弓变形;
    骨盆骨折后致畸形愈合;
    肋骨骨折后畸形愈合
    体表疤痕形成等情况。
    三、至少在损伤6个月后进行鉴定
    适用于周围神经损伤及周围神经损伤导致的大小便功能障碍、听觉及神经功能障碍、性功能障碍等;
    脏器损伤后引起的功能障碍等。
    四、至少在损伤9个月后进行鉴定
    适用于中枢和周围神经损伤引起的肢体瘫痪。
    五、至少在损伤后12个月后进行鉴定
    对于肢体长骨骨折并发骨髓炎、骨不连;
    中枢神经系统重度损伤后,遗留的四肢瘫;
    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另外,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4.2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终结治疗或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的规定,如果四肢损伤手术后关节部位有必须取出的内固定物未取出,不属于终结治疗,因此需要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后,再进行鉴定。
    综上可见,对于受害人、保险公司、侵权方来说,掌握事宜的鉴定时机对最终的伤残等级,赔偿数额的准确计算,有着重要意义。申请鉴定早了,鉴定机构不予受理,迟了可能构不成伤残等级或者级别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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