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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司法鉴定人的鉴定标准

其他 2023-07-19 16: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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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一)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
    应该说明的是,在上述的鉴定标准中,鉴定依据是依次选择的,也就是说:有国家技术鉴定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如果没有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鉴定;如果没有行业标准的,按照专家们认可的标准鉴定;如果专家们公认的标准都没有的,则按照受理司法鉴定的机构自己制定的鉴定标准进行鉴定。
    有在前的鉴定标准的,不适用在后的鉴定标准。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八条
    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价格法》第十九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一)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
    应该说明的是,在上述的鉴定标准中,鉴定依据是依次选择的,也就是说:有国家技术鉴定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如果没有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鉴定;如果没有行业标准的,按照专家们认可的标准鉴定;如果专家们公认的标准都没有的,则按照受理司法鉴定的机构自己制定的鉴定标准进行鉴定。
    有在前的鉴定标准的,不适用在后的鉴定标准。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八条
    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价格法》第十九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 伤残的司法鉴定标准: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等。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
    (一)国家标准;
    (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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