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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支付工资不属于“拖欠工资”的情况有哪些?

讨薪 2023-07-21 06: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不属于拖欠工资的情形包括:
    1、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
    3、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4、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5、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等等。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 下列情况不属于无故拖欠工资的情况: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或者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暂时延期支付工资的。法律依据:《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四
    《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
    不包括: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 不属于拖欠工资的情形根据《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法律依据:《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
    《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
    不包括: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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