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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物业服务合同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物业管理合同 2023-07-21 08: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的区别有:物业服务合同是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签订的。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区别在于签订的时间不同,物业服务合同是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签订的。法律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 前期物业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两者的区别是:物业服务合同是在前期物业合同后签订的。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合同。
    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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