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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弟弟现在有收到派出所的传唤书, 上面写着是抢劫嫌疑人,根据了解事情经过是这样的:我弟因受朋友唆摆,于八月份打电话给一摩的司机在某地点载他到一指定地点实施打人。他搭乘的车辆到中途被一辆小车截停,其中车上下来两人对司机只是踢了几脚,当时并没有对司机实施抢劫。我弟也没有殴打过司机,他只是在旁边观看,也没有对摩的司机实施抢劫,但有可能是摩的司机到我们当地报案声称被抢劫,所以派出立案为抢劫案。殴打后我弟上了那辆打人者的小车,而打电话给司机的正是我弟手机打出去的,所以警察认为我弟是主犯.但我弟并不认识被打者,被打者是我弟朋友(也即打人者)所认识的,因他们家庭纠纷,所以结仇而事机报复摩的司机。而现在对我弟最不利的地方是打出去的手机号码是属于我弟的,而根据警察说他事后上了打人者的小车。现在我们地方派出所要求三天内到派出所录口供,请问在录口供时怎样说将自己的罪名减至最低?如果定罪的话最轻和最重的罪是什么?所以警察认为我弟是主犯.但我弟并不认识被打者,因他们家庭纠纷,请问在录口供时怎样说将自己的罪名减至最低?

刑事辩护 2019-05-12 20:0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应当立案。
      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 根据法律规定,无故殴打他人,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节予以治安处罚。被处罚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第一百零二条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1、警察应当受理,诈骗500元,属于治安案件,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2、如果诈骗的人数众多,则涉嫌诈骗罪;
    3、法律依据:1)《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如果当事人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公安机关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所以当事人报案之后,就会马上知道公安机关是否已经立案。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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