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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在工程索赔中的预期利益应该是什么?

拖欠工程款 2023-07-21 11: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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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索赔中的预期可得利益是指一方本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增值的利益。因为发包人或承包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施工合同致使另一方预期可得利益不能实现和取得的,承包人或发包人可以向违约方提起赔偿损失主张。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工程索赔中的预期可得利益是指一方本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增值的利益。因为发包人或承包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施工合同致使另一方预期可得利益不能实现和取得的,承包人或发包人可以向违约方提起赔偿损失主张。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一、工程索赔中承包人预期可得利益索赔有几种情况
    1、承包人预期可得利益有以下几种:
    (1)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条款,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合同终止,包括发包人拖欠进度款,承包人停止施工,且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的;或者是因发包人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经预通知后有权解除合同。在上述情况下,承包人除了可索赔已完工程价款、退场费用、已付货款及退货费用外,还可索赔合同解除给其造成的损失,包括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
    (2)承发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未采用示范文本的,在发包人出现“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及“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情形时,解除合同并要求发包人赔偿包括预期可得利益在内的损失;
    (3)发包人单方面删除合同工作。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二、工程索赔的程序是什么
    工程索赔的程序如下: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
    4、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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