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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朋友因为寻衅滋事,现在是服刑期间,听说立功可以减刑,我想问下一般立功的表现有哪些?

刑事辩护 2018-07-21 17: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服刑期间的医疗费是由国家承担的。  原则上不管是不是在服刑期间得的病,只要人在监狱,手术费用由监狱付,具体是由所在的监区付。但是这里要注意2点:1,。不是必要的情况下(比如没有生命危险,不会造成残疾等),监狱是不会给于较大(比如费用很高的情况)的手术的。
    2.属于可治不可治的情况下,病人自己要求治疗的情况下还是有可能要求服刑人员自己付治疗费用。  另外根据国家相关法规:
    1.监狱设有具备行医资格的医疗机构,负责罪犯的医疗保健,监狱按每月每犯
    8.30元的标准核发医疗费,医院统一使用,保证罪犯有病及时得到诊治。监狱对从事特殊工种的罪犯定期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专档。  
    2.犯人在服刑期间有生病有得到及时诊治的权力。
  • 公共场所,虽然寻衅滋事都是凭借自己或者自己一方的人多势众、身强力壮、凶狠残暴来“征服”对方,欺辱他人,以显示自己的强悍和无所顾忌,这类犯罪一般都发生在公共场所,但发生在非公共场所的情况肯定也是存在的。  新刑法典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  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首先,条文中所列举的第三种情形使用了“公私财物”这个字眼,那么进入居民私人住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无疑也应属于寻衅滋事罪。例如村民某甲,整日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并纠集一帮“志同道合”者组成一帮,在乡里为非作歹,多次被公安机关拘留。
    一日某甲又在农贸市场向某乙强要卖的西瓜,某乙不给,某甲遂窜到某乙家乱砸。这是一起典型的寻衅滋事案件,却发生在非公共场所。所以将寻衅滋事罪认定为必然发生在公共场所,显然是毫无根据的。
      其次,条文中所列举的第四种情形明确强调“在公共场所”,那么由此似乎可以推知,对于其他三种情形来说,就既可以在公共场所,也可以在非公共场所,否则,在第四种情形中就没有特别强调的必要了。
  • 哪些立功表现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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