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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在超市受伤,对方应该如何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 2023-07-21 16: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超市顾客受伤应该这样请求保险赔偿:
    1.报案,说明受伤的具体经过;
    2.查勘定损。检验人员在接保险公司内勤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勘和检验工作;
    3.当事人签收审核索赔单证;
    4.保险公司对保险费用进行理算复核;
    5.保险公司审批并且赔付结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当事人若在超市摔伤,超市没有责任,则不需要的赔偿;若超市确有责任的,应当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受害人若在超市摔伤,索要赔偿的标准应当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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