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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拆迁安置房的法律规定

房屋买卖 2023-07-22 08: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埔江两岸进行的世博动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五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埔江两岸进行的世博动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五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 法律分析:拆迁安置房是政府在进行城市道路建设,或者在进行对公共设施的项目建设时,对被拆迁当事人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房具体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因重大市政工程,或购买中低价位商品房,而为居民搬迁建设的配套商品房。
    二是拆迁公司通过其他方式,为安置对象安置或购买的,与市场价比较而言的中低价位的商品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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