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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共有的经济适用房应如何划分

离婚房产分割 2023-07-22 17: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离婚经济适用房分配方法如下:离婚经济适用房,有3种情况。分别是:
    1、婚姻期间购买并取得经济适用房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2、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3、一方婚前购买并支付部分购房款,婚后夫妻交足购房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购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二、经济适用房分割比例原则
    房屋分割原则上,经济适用房分割与普通商品房没有区别,综合考虑房屋贡献大小、婚龄、照顾女方和小孩、婚内有无过错等因素,来确定分割比例。
  • 法律分析:离婚时,经济适用房的分割如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经济适用房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虽然经济适用房尚未办理产权证,但只要夫妻支付全部购房款的,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经济适用房离婚后的分割:
    1、夫妻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时间不足5年的,法院不会对该套房产进行分割,等到夫妻取得房屋完全产权时,当事人可以申请对房屋再行分割。
    2、夫妻购买的经济适应房已满5年的,其房屋的分割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的,交给法院进行判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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