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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产假最新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纠纷 2023-07-23 19: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我国现行产假规定主要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计划生育法以及各省市计划生育条例执行,当中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同时各省市可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延长生育奖励假,只要符合计划内生育均可享有各省市规定的延长生育假的相关奖励。而本文所指的产假假期天数计算主要根据正常产假、奖励产假、难产、多胞胎生育情形等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产假综合天数=正常产假天数+奖励产假+生育情形产假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 法律分析:产假可休国家规定的98天以及地方规定的30天共12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 浙江省的产假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98天的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30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并且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法律依据:浙江省的产假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98天的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30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并且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
    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
    (一)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二)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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