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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物业费收费标准是什么部门制定的

物业管理合同 2023-07-25 15: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物业费收取标准是由物业公司管理业务范围和服务质量决定的。缴费标准遵循合理、公开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由业主和物业公司协商决定,需要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单位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 物业公司收费标准是:一级收费标准每月1元每平方米;二级收费标准每月
    0.75元每平方米;三级收费标准每月
    0.5元每平方米;四级收费标准每月
    0.35元每平方米。费用已包含税、费,浮动幅度在20%上下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 物业费的收取标准:

    1、一级收费标准:
    1.0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2、一级收费标准:
    1.0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3、三级收费标准:
    0.5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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