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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什么,有哪些相关的规定呢,希望有知道相关情况的朋友给出详细的解答

合同纠纷 2018-07-21 20: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员工依法办理离职手续后,用人单位必须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即离职证明),同时劳动者的工资、押金和经济补偿是必须结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减或者拖欠,当事人可以在办理离职手续时要求结清。否则当事人可以去劳动局申诉或者举报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被老板强令冒险作业怎么办?

    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在危及生命安全时,劳动者有权紧急撤离现场。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因情况危急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一)以柔克刚

    违章指挥、冒险作业是任何用人单位都该杜绝的。用人单位的领导也是有着工期延误或其他压力才肯冒险的,所以表现得十分强硬。作为劳动者,这种情况下应当冷静地向领导讲清楚危害和可能发生的后果,建议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如果有安全管理人员,最好同时让安全管理人员到场进行沟通。


    (二)严词拒绝

    如果沟通无效,而用人单位坚持强令冒险作业的,劳动者应当严词拒绝。毕竟,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指挥、监督、管理下提供劳动的权利相比,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更为重要。您也不会因此被认为是不服从管理、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违反劳动合同。

    如果受到强迫或者威胁,劳动者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求助。这里所说的主管部门主要为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三)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一意孤行,置劳动者生命健康安全于不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并且以克扣工资、解除合同等相威胁,甚至是以暴力强迫劳动,那您为了自身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可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您是有权立即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而且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给您相应的经济补偿金。需要注意的是,在您采取行动前,一定要准备充分,想办法取得用人单位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证据,以便在您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之后能顺利获得法律规定的补偿。

  • 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若违反法的规定将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因解除的原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合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不仅仅就解除劳动合同本身达成一致,还应当对一方或者双方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协商一致,比如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出的保守商业秘密和补偿一定的培训费用,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条件,只有双方对这些附加条件也达成一致的前提下,才是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当然,如果双方对解除劳动合同均未提出任何条件,也就不存在就条件达成一致的问题。  
    (二)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是一种过失性辞退形式。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预告辞退的许可性条件:预告辞退是指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预告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提前终止权利义务关系。amp;quot;预告amp;quot;是指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也可以发向劳动者支付与预告期间相等的补偿费的形式,取代预告通知。预告辞退限于劳动者无过错,单一主客观条件变化,劳订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劳动法》规定预告辞退的法定许可性条件为下列情况之一:  
    (1)劳动者患病或以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合同定历史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达成变更协议的。  
    (四)经济性裁员的条件经济性裁员指用人单位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此作为改善经营状况的手段,是无过错辞退的一种特殊形式。用人单位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可以裁员:  
    (1)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经依法申请和法院准许开始整顿后,因出现剩余劳动力,需要把裁员作为预防的一种整顿措施。  
    (2)用人单位近营状况恶化,发生严重亏损、开工不足、产品严重积压之类的严重困难,需通过裁员来摆脱困境。  另外,进行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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