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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五十岁,出门打工就不需要签劳动合同了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23-07-28 17: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一般来说,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同时,要注意劳动合同的内容,这是履行劳动合同和劳动争议处理的重要依据。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
    除此以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协商约定其他条款。
  • 要签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其实也就是劳动合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男性的退休年龄为六十周岁,女性的退休年龄为五十周岁。因此,如果是男性,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就必须签订劳动合同,除非双方只是兼职或劳务关系的除外;如果是女性,双方可以不签劳动合同,可以选择签订劳务合同。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按照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与签订劳务协议无关,劳动双方建立劳务关系应当签订劳务合同。 动合同与劳务协议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3)、主体的待遇不同。
    (4)、报酬的性质不同。
    (5)、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同。
    (6)、适用的法律不同。
    (7)、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8)、违反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
    (9)、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
    (10)、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 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力的支配权,归掌握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在劳务合同关系中则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因此是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分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与签订劳务协议无关,劳动双方建立劳务关系应当签订劳务合同。 动合同与劳务协议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3)、主体的待遇不同。
    (4)、报酬的性质不同。
    (5)、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同。
    (6)、适用的法律不同。
    (7)、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8)、违反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
    (9)、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
    (10)、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 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力的支配权,归掌握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在劳务合同关系中则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因此是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与签订劳务协议无关,劳动双方建立劳务关系应当签订劳务合同。 动合同与劳务协议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3)、主体的待遇不同。
    (4)、报酬的性质不同。
    (5)、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同。
    (6)、适用的法律不同。
    (7)、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8)、违反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
    (9)、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
    (10)、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 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力的支配权,归掌握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在劳务合同关系中则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因此是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 劳动者年龄超过六十岁,如果还未退休,则还属于劳动关系。但如果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而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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