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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宣告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其他 2023-07-28 19: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情形有:
    1、未提交证明权利冲突的证据的,或证据明显不足的;
    2、重复申请的,即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
    3、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是未提交证明权利冲突的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情形有:
    1、未提交证明权利冲突的证据的,或证据明显不足的;
    2、重复申请的,即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
    3、其他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是未提交证明权利冲突的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 专利无效宣告不予受理的情形有:
    1、授予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
    2、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属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之一的;
    3、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申请人不具有申请资格的;
    4、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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