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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简单程序的特点是什么

刑事辩护 2023-07-30 13: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程序上的特点:
    1、相较于普通程序而言更为简单,一般是在二十天内审结,最长为一个半月;
    2、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一人独任审判也可以组成合议庭审判。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特点是:
    1、案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犯罪事实、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等;
    2、只适用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3、从审判组织、审理期限等各方面予以简化,除非例外限制;
    4、存在独任审判;
    5、不适用具有盲、聋、哑人,重大社会影响等情形的案件。可以说简易程序是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审理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第二百一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第二百一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二百一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 法律分析: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它省略了普通程序的某些诉讼环节,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
    特点:
    (一) 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制监督程序中都不适用简易程序。
    (二) 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其他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均为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因此,均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三) 只适用于那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刑事案件。而对于那些案情重大复杂、难以认定的刑事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四) 简易程序的重要特征是程序的简化,如审判组织的简化,法庭审判的简化,审理期限的缩短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实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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