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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严格规范企业重组程序,防止企业逃避债务

改制重组 2023-08-01 08: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企业重组的条件是,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有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情形的;经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院申请,法院予以受理的,可以进行重组。重组可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也可有管理人负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八十条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第八十九条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 企业重组的条件是,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有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情形的;经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院申请,法院予以受理的,可以进行重组。重组可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也可有管理人负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八十条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第八十九条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 企业债务重组有这些条件: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3、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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