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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的朋友因交通事故导致右腿小腿三处骨折和盆骨骨折,请问能评多少级伤残

交通事故 2019-03-26 14:2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发生交通事故经法院审判后,判决生效一方不执行,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故此伤残鉴定应待治疗终结,通常是出院后三个月,但若伤情已稳定可以提前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向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疗中安装的钢钉)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伤残鉴定
  • 在上下班途中,因发生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工伤的,在赔偿的责任上属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相竞合。
    对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常发生争议,法律未给予明确规定,各地的做法也大相径庭,经常出现相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局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当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伤者是可以既享受工伤待遇又向肇事司机索赔,即获得双重赔偿。
    不过就很多地区而言,未规定工伤与交通事故赔偿的先后顺序,仅规定医疗费不得重复支付。
    对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方责任导致职工遭到事故伤害、并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偿的,同时又符合工伤或视同工伤认定情形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其工伤待遇应当区分待遇项目、支付途径分别处理,原则是:
    (1)属于发生的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等费用项目的,只能按实际发生金额给付,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属参保职工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
    (2)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交通住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项目,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
    (3)属于赔偿性的待遇项目,只要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对赔偿待遇项目没有作出竞合规定的,应依法按规定赔偿相应的待遇项目。
  • 骨折伤害在道路交通事故伤害中较为常见,在骨折伤害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就会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中伤残等级的要求。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出伤残等级的,受害人可主张相应的伤残项目赔偿。常见的骨折伤害构成伤残的,如肋骨4根以上骨折、胸椎或腰椎一椎体1/3以上压缩性骨折、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等。伤残鉴定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鉴定时间的把握,一个鉴定机构的选择:
    一、鉴定时间的选择伤残鉴定的时间法定为交通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一般而言,受害人出院即可视为医疗终结。鉴于各个受害人的身体素质不同,对于医疗终结会因各案而不同。此外,根据规定,在各方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w.html合适的鉴定时间对受害人是否构成伤残以及构成何种等级的伤残至关重要,过早或过晚都会影响鉴定的结果。
    二、鉴定机构的选择在鉴定时间到来后,受害人应当带上交通事故认定书、医院的出院小结等材料委托具有伤残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为具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范围的鉴定机构,且适宜是离受诉法院所在地近的鉴定机构。由《司法程序鉴定通则》可知,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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