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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无效抵押权是否仍然有效

抵押担保 2023-08-02 10: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有抵押的房屋买卖无效。
    无效的具体情况:
    1、卖方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卖方应通知抵押权人并通知买方房屋已抵押;
    2、卖方未通知抵押权人但通知买方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可以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买方不能主张买卖合同无效;
    3、卖方通知抵押权人但未通知买方房屋已抵押的,买方可以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买卖房屋无效的,其抵押权一般无效。房屋买卖合同属于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从合同无效,对于取得的房产与房款应当予以分别返还。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房屋买卖无效抵押权无效。房屋买卖合同属于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从合同无效,对于取得的房产与房款应当予以分别返还。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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