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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合同中“消费者单方面放弃服务余款不退”的格式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消费者维权 2023-08-02 17: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无效。
    在消费者预先支付全部费用、经营者分期分次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式消费模式中,如果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载明若消费者单方终止消费, 则经营者对已经收费但尚未提供商品或服务部分的价款不予退还的,该类格式条款违反我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 法律分析:可以退。消费者与商家在签订服务合同时,如果注明不可退款,应当仍定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于不公平的交易条件,该条款应为无效条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 可以,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订立的消费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对经营者应当具有约束力,但经营者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
    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赠送余额不退的行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扩展资料
    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14条规定,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单用途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
    二、单用途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转让方式;
    三、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五、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网-商家倒闭跑路,不退款 如何破解预付卡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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