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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打了但没有监视也没有证据,怎么办?

人身损害赔偿 2023-08-03 10: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被打了有证据,公安局会这样处理,具体如下:
    1、到公安机关报案,有证据,公安机关会根据被打的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查;
    2、受伤害程度行为人可能构成犯罪的话,公安机关就会进行初查;
    3、初查后,事实清楚,并且有相关证据,进行立案侦查;
    4、没有犯罪事实存在,公安机关不会进行初查。
    报案流程如下:
    1、到派出所报案,民警会根据受害情形种类制定相应的报案笔录,如治安类的、刑事类的等;
    2、制作笔录的时候,要把民警询问的事情讲述清楚,表述清晰,签字,派出所会上报分局审核,达到立案条件的派出所就会立案;
    3、派出所立案后,会进行侦查,注意保持电话通畅,以便配合民警随时侦查以及通报办案进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如果没有证据,公安机关是没有办法处理对方的。
    如果伤者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的,打人者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根据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是必须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是对方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
    如果只有被害人的陈述、对方又不承认打人的事实,没有其他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是对方实施伤害行为的,属于证据不足,公安机关依法不能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如果伤者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的,打人者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是必须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是对方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如果只有被害人的陈述、对方又不承认打人的事实,没有其他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是对方实施伤害行为的,属于证据不足,公安机关依法不能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所以,作为被害人,应该向公安机关主动提供可能对侦查有利的证据或线索,同时也可以催促公安机关及时开展侦查,调取相关证据,以求能够取得犯罪证据而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所以,作为被害人,应该向公安机关主动提供可能对侦查有利的证据或线索,同时也可以催促公安机关及时开展侦查,调取相关证据,以求能够取得犯罪证据而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 在没有监控的地方被打了处理方法如下:
    1、如果挨打了没有监控拍下来的话可以先去报警,然后先去做这个伤情鉴定留作证据,只要报了警立了案这个公安机关就会根据案件的情况通过侦查的手段去收集相关的证据调查清楚案件。
    2、被人殴打或者故意伤害,受害人要及时报警,公安机关受理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予以立案,并通过侦查手段获取有关证据,并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3、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立案。
    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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