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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婚登记应带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起诉离婚 2023-08-03 11: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办理离婚登记需要如下证件和材料:
    1、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证等能证明夫妻双方身份、子女身份的相关证件;
    2、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财产权属、债务清单等能证明双方自愿离婚、子女、财产等问题已经处理完毕的相关材料。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 办理离婚登记要携带下列证件:
    1、双方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结婚证;
    3、离婚协议书;
    4、债权债务关系证明;
    5、有子女的还需要子女的情况材料;
    6、近期同底色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单人照片各二张等其他必须要提供的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办理离婚登记应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夫妻双方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证的要由夫妻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第一款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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