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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咨询下,对债务人实施有害于债权的行为是什么意思?

债务追讨 2023-08-03 16: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债务人实施的有害于债权的行为指的是: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行为;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行为;
    3、丧失商业信誉的行为;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主要包括:
    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既包括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又包括其他减少财产或者增加负担的事实行为,如债务免除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即财产上受其直接影响的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债务人的行为减少了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致使债务人无足够的财产来清偿其对债权人的债务,而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满足,从而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
    法律依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是指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可能会使责任财产减少。该行为包括下列要件:
    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
    2、其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
    3、其行为须有害于债权。债务人的行为减少了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致使债务人无足够的财产来清偿其对债权人的债务,从而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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