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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诈骗后写借据是诈骗吗?

诈骗 2023-08-04 17: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诈骗后有写借条的仍然算诈骗。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只要行为人采取了诈骗的方法,骗取了他人数额较大财产,使之移转占有的,即构成诈骗罪。
    即使写了借条实为诈骗借款的,同样属于诈骗罪的范畴。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严格讲,还是构成诈骗。但实践中,如果原来的诈骗被写成欠据,属于一种新的认可行为,即默认了借款事实,如果再以诈骗报警,一般不予立案。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 法律分析:这种情况可能是以借为骗的诈骗。诈骗手段多种多样,即便是有借条也可以构成犯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有些犯罪分子会打着借款的幌子,向别人借钱,实则是诈骗。关键在于借款时主观上的目的是借款还是诈骗,以及接到的款的实际用途。如果一开始就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借款,这肯定就是诈骗罪了,或者把接的款肆意挥霍,不还借款,这也构成诈骗罪。
    不管是否补写借条,只要其中含有故意骗取他人财物的意图,就属于诈骗,构成犯罪条件的则属于诈骗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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