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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人死亡债务如何处理,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债务追讨 2023-08-04 18: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执行人死了,其债务应当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如果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继承人是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人;如果没有协议的,继承人一般是债务人的配偶、子女、父母。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债务人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或者被执行人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债务人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或者被执行人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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