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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怎么样进行鉴定

招标投标 2023-08-05 10: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只有专门性问题才能向法院申请鉴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在建设工程领域,所谓专门性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建工解释
    (二)》”)第十四条,是指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问题。《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中把鉴定类型分为:建设工程质量类鉴定(施工阶段质量鉴定、既有质量鉴定、灾损鉴定、其他专项质量)和建设工程造价类鉴定(造价鉴定,工期鉴定,暂停施工、合同的终止、不可抗力相关费用鉴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 1、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2、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 工程造价鉴定中鉴定机构可能需要的资料一般包括:
    (1)诉讼案件当事人的起诉状、答辩状、庭审笔录或仲裁案件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申请书、答辩状;
    (2)当事人共同认定的相关专业工程设计图纸、设修改、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单、技术核定单、图纸会审记录;
    (3)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协议、补充协议;
    (4)开工报告、竣工工程验收证明或其它能够证明实际开工、竣工时间的资料;
    (5)当事人共同认定的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票、加工订货合同以及建设单位供应的建筑材料、设备清单;
    (6)工程预算书、工程结算书、财务资料;
    (7)招投项目中的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8)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
    (9)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年度形象进度记录;
    (10)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其它涉及该工程造价鉴定的照片、录音、录像等相关证据材料。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遵循合同双方意思自治原则,一些合同中约定采用固定合同总价结算,不予调整,但在产生争议后,一方当事人为了减轻自己的付款义务、规避己方责任,或为了索取更多的价款,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恶意利用鉴定获取利益。此种情形,裁判机构应严格审查。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一般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约定固定合同总价,但在施工过程中,工程量发生增减、设计变更或索赔等变化,对该部分无法达成一致;二是合同约定固定单价,结算发生争议,此时,单价虽是固定的,但工程量却不确定,协商不成,需对工程量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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