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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变更解除的条件,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债务追讨 2023-08-05 15: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借款合同的变更是指借款合同签订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的内容进行增加或者减少。借款合同的解除是指借款合同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终止合同关系。借款合同变更解除的条件如下: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借款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
    1、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2、出现法定事由,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等。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借款合同变更条件主要有:
    1、当事人协商一致;
    2、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
    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借款合同解除条件主要有:
    1、当事人协商一致;
    2、出现了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事由;
    3、出现了以下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事由: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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