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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购房合同还可以够退房吗

房屋买卖 2023-08-05 17: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买房合同签了能退房,但是需要符合法定条件
    开发商出现一房两卖或一房多卖、或者卖房前后私自将房屋抵押,造成购房者购房目的的不能实现等,购房人可以退房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签订购房合同后退房的情况:
    一、买方因缺少支付房款能力而对房屋买卖合同反悔。
    二、以卖方房屋质量瑕疵为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三、房屋过户前或者过户中交易被限制,导致买方权利不能实现,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四、因贷款政策变化原因导致买方无法买房。
    五、因限外政策原因导致买方无法买房。
    退房可以与房产交易中心进行协商。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签订了购房合同之后,双方都应该按照购房合同约定来履行义务。对于购房者来说,如果想要退房,那么就要看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如果存在以下情形,那么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第一,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无效;第二,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构成根本违约,经过催告之后三个月仍然不能交付使用的;第三,由于开发商的过错导致购房者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
    总之购房者是不能够随意要求退房的,因此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一定要认真谨慎,不能避免反悔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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