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权利人所有。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要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要求返还原物;
1、捡起遗失物的,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取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取者可以要求支付必要的费用,但不能要求支付报酬。但遗失物人发出悬赏广告,愿意支付一定报酬的,不得反悔;
2、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收到;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聘公告。
自有关部门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有关部门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损坏或者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收件人拒绝返还遗失物的,按照侵权行为处理。
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的费用。也无权要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