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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前的房产,没有贷款,但房产证上加了女方的名字,离婚能否分割房产

离婚房产分割 2023-08-06 09: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婚前房产离婚一般不可以分割。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根据相相关法律规定,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买房,夫妻共同还贷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可以进行分割,一般是均等分配。但若是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产,同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候不能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法律分析:目前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的婚前房产分割,房产证有另一方名字和没有另一方名字,处理有所不同:
    1、如果是婚前购房且没有共同还贷部分,那么离婚时,如果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归产权方所有。如果房产证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
    2、如果是婚前购房且存在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相关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如果房产证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四十四条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人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债权人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后未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其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对留置财产享有所有权的第三人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请求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并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的权利质权,参照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动产质权、以交付权利凭证作为公示方式的权利质权,参照适用第二款的规定。
  • 婚前房子如果加了对方名字就原则上属于双方共同财产。
    但也有例外情形:
    1、婚前房子无抵押贷款的,房子加名后,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房子存在抵押贷款的,在房产证上加名字时,必须经过银行。
    银行同意加名字的后,就要增加借款人,修改抵押借款合同。此时,该房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财产时,可以进行分割。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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