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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贷第一次已还清,第二次放款担保人不知情也没签字,责任如何划分

抵押担保 2023-08-06 10: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签字的担保人需要按照催款通知书中的约定担责。如果担保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则在借款人不能承担时,才由担保人担责;如果是连带保证责任,则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担责,也可以要求担保人担责。
    担保人担责后可向债务人追责。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九条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 法律分析:
    1.签字后就要承担贷款责任,如果贷款人无能力还款了,那么就要承担还款责任的。
    2.签的是作为贷款人的担保人或者是共同还款人。如果贷款人无力还款,那么签字人就要承担还款责任;如果作为贷款人的担保人,在担保期间,自己需要贷款的话,银行会因为你替人担保贷款,很可能自己贷款就贷不下来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 两种情况。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已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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