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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给别人当担保人,现在那个人还不上钱跑路了,抵押的是我的房子,会被执行吗,具体是怎么操作呢

抵押担保 2023-08-06 11: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需要解除抵押权登记的
  • 担保人抵押的房屋是生活必需房屋的不可以执行,但是不是生活必须的可以执行。执行房屋所得的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权人或者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再抵偿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押、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 担保人的房屋已被抵押的,是能执行的。如果债权人依法获得胜诉判决,并申请法院执行担保人的财产的,法院可以对抵押的房屋采取查封、扣押的措施,但是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应当先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再由申请执行人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一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第三十二条
    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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